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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柘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8-06-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秦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柘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男,住柘城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5月21日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起诉(200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18日下午6时,被告人秦某窜至柘城县某某镇某某西路七匹狼服装专卖店门口,见店内服务员张某的“小鸟”牌红色电动自行车没有上锁,遂将电动自行车偷走,价值1920元。5月2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秦某又去柘城县南关冯某甲家行窃,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冯某甲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事实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21日(羁押之日)起至2008年3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国富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德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