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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龙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08-06-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月兰与陈光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月兰,陈光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龙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金月兰。被执行人陈光泽。申请执行人金月兰与被执行人陈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07)龙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月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光泽目前下落不明,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8年6月16日,被执行人陈光泽尚欠申请人1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龙执字第671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晓 中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诸葛彦文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龙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金月兰,女,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桥北新街12号。被执行人陈光泽,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东升路2号。申请执行人金月兰与被执行人陈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07)龙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月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光泽目前下落不明,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8年6月16日,被执行人陈光泽尚欠申请人1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龙执字第671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晓中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诸葛彦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