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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08-06-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义刚与薛勇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刚,薛勇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518号原告刘义刚,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现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陈西伟,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勇会,女,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玉石雕刻厂下岗职工,住西安市。本院在审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移送我院的原告刘义刚诉被告薛勇会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口头和书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刘义刚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晓锦审 判 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