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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08-06-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宝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425号原告:绍兴宝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柯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宝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燕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建立,男。被告: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会稽路487号。法定代表人:方朝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宝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宝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该案庭外双方已自行和解,纠纷已了结为由,于2008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宝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8元,依法减半收取5,1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海晓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