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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08-06-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金海洋与金亚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洋,金亚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453号原告金海洋,农民。委托代理人唐志农。被告金亚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海洋诉被告金亚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海洋于2008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