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08-06-1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阮信灿与潘文根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文根,阮信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文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有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信灿。上诉人潘文根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文根以与阮信灿案外和解为由,于200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文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文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8元,依法减半收取104元,由上诉人潘文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伯 军审判员 陈 哲 宇审判员 谢红炜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华 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