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08-06-1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阮信灿与潘文根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文根,阮信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文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有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信灿。上诉人潘文根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文根以与阮信灿案外和解为由,于200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文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文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8元,依法减半收取104元,由上诉人潘文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伯     军审判员 陈     哲     宇审判员 谢红炜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华     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