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08-06-1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章雅萍与金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雅萍,金庆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613号原告:章雅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蓉。被告:金庆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雅萍诉被告金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庆英于2008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雅萍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雅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章雅萍负担。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