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08-06-1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东升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与浙江灵敏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东升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浙江灵敏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364号原告:杭州东升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龙皇塘路。法定代表人:周云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大海,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卫平,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灵敏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桃花弄2号。法定代表人:姚志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东升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灵敏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东升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东升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东升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75元,由原告杭州东升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瑛代理审判员 陈曦人民陪审员 沈玲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金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