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莲民一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08-06-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某、尚某某、尚某某诉被告尚某某其他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225号原告尚某某,女,194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原告尚某某,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原告尚某某,男,192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被告尚某某,男,1942年7月8日,汉族,西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尚某某、尚某某诉被告尚某某其他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尚某某、尚某某于2008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尚某某、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崔毅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畅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