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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一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08-06-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某、尚某某、尚某某诉被告尚某某其他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225号原告尚某某,女,194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原告尚某某,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原告尚某某,男,192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被告尚某某,男,1942年7月8日,汉族,西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尚某某、尚某某诉被告尚某某其他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尚某某、尚某某于2008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尚某某、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崔毅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畅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