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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08-06-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冯文元与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元,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106号原告冯文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靖,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立峰,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绍兴县王坛镇,现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东路嘉禾商务楼16楼。法定代表人孙益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元诉被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文元于2008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元撤回对被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99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