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08-06-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协通大厦筹建处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协通大厦筹建处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779号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在:西安市灞桥区东十里铺东方大市场内。法定代表人白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爱生。被告西安协通大厦筹建处,地址在西安市北关正街*号。负责人郭卫东,系该筹建处主任。本院在受理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华中消防设备公司)诉被告西安协通大厦筹建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华中消防设备公司于2008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原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中消防设备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16元原告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258元,本院退付给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总258元诉讼费。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应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75元。代理审判员 宋全会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