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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08-06-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西安裕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邱北海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323号(2007)长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权利人西安裕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义务人邱北海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义务人邱北海及其家属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未果,现无执行线索且权利人西安裕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对义务人邱北海下落及其执行线索举证不能。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长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待中止情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