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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榆民一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08-06-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泰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宝庆拖欠取暖费、物业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泰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贾宝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榆民一初字第478号原告榆林市泰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力,公司经理。被告贾宝庆。本院于2008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榆林市泰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宝庆拖欠取暖费、物业费纠纷一案。原告榆林市泰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宝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泰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贾宝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泰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贾宝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榆林市泰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建军二〇〇八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仲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