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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08-06-0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唐文其与被告成都市回归餐饮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其,成都市回归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唐文其。被告成都市回归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南新街6号。法定代表人李新慧,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其与被告成都市回归餐饮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唐文其于200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文其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文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唐文其承担。审判员  苏靓二〇〇八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