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08-05-0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许云月、俞黎敏等与俞家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云月,俞黎敏,俞家骏,俞家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许云月。原告:俞黎敏。原告:俞家骏。委托代理人:薛岭,1949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俞家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云月、俞黎敏、俞家骏与被告俞家骐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云月、俞黎敏、俞家骏于200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云月、俞黎敏、俞家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计慧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