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08-05-0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冯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善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08年1月10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冯某。2008年1月10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强、代理检察员孙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7年12月25日左右上午,刘东北、王宽(均另行处理)翻围墙进入嘉善开发区浙江凌龙纺织有限公司二期工程标准厂房9号楼二楼,采用拆开电源插座剪断电线后用老虎钳将电线拉出的方式,窃得厂房南、北墙壁内布设的铜芯电线约一半;12月底,刘东北、王宽、杨帆(另案处理)再次进入9号楼二楼,采用同样方式,窃得车间南、北墙壁内剩余的铜芯电线。两次共窃得的铜芯电线30段左右(两个插座间的电线为一段,每段电线中包含4平方单股铜芯线两根,6平方多股铜芯线一根。每段长度8.4米),价值人民币2825元。随后将电线剥皮后(价值人民币1696元)销售给冯某,被告人冯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2、2007年12月28日左右一天,被告人冯某明知被告人王某与王宽、刘东北准备盗窃,开三轮摩托车将三人送至惠民��毛家小区,并答应收购盗窃所得的赃物。被告人王某等三人至凌龙纺织有限公司二期工程标准厂房10号楼二楼内,以同样方式,窃得厂房南、北墙壁内布设的铜芯电线20段(每段长7.8米)及西南墙壁内布设的铜芯电线一段(8.4米),价值人民币1843元,后销售给被告人冯某。3、2007年12月29日左右上午,被告人王某伙同刘东北、王宽、“东北人”(另案处理)至凌龙纺织有限公司二期工程标准厂房11号楼二楼内,以同样方式,窃得厂房墙壁内布设的铜芯电线20段(其中长7.8米的铜芯电线17段,长12米、8.4米、11米长的铜芯电线各一段),价值人民币1838元。随后将电线剥皮后(价值人民币1094元)销赃给冯某,被告人冯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4、2007年12月29日下午,刘东北、王宽至上海市枫泾镇团新村,从村委会院子内窃得许伟红停放的XX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值人民币1440元。随后,两人将车骑至冯某处,被告人冯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5、2008年1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刘东北至嘉善县惠民镇优家新村433号院子里,窃得王林停放于此的红色太湖之鹰牌TDR07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80元。后两人将车骑到冯某处,被告人冯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窃单位朱真谛陈述,被害人许伟红、王林陈述,证人王宽、刘东北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及现场测量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51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571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冯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08年11月9日止)。二、被告人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08年7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静中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