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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08-05-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宋晓曼与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兴善社区居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曼,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兴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211号原告宋晓曼,女,194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音乐学院退休职工。被告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兴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胡均安,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曼与被告兴善社区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晓曼于2008年5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尹亚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