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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初字第1695-2号

裁判日期: 2008-05-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婵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婵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1695-2号原告(反诉被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水门路中央大厦306室。法定代表人:张达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亚春,妇,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反诉原告):叶婵娟,女,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红霞,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婵娟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叶婵娟于2008年5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叶婵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叶婵娟撤回反诉。本案反诉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叶婵娟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成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