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柘慈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08-05-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曹某甲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曹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柘慈民初字第293号原告张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曹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曹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0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长青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白文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