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慈民一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08-05-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小飞与蒋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飞,蒋建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2063号原告王小飞,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周伟庭,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被告蒋建章,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飞与被告蒋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飞于200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王旭明二〇〇八年五月��日书记员 成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