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慈民一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08-05-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小飞与蒋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飞,蒋建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2063号原告王小飞,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周伟庭,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被告蒋建章,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飞与被告蒋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飞于200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王旭明二〇〇八年五月��日书记员  成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