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一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08-05-0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孙金根与李国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根,李国强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907号原告:孙金根。被告:李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根诉被告李国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行协商同意,被告已主动搬离原告住宅,并履行完毕。现纠纷已解决,故原告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金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顾妍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