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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萧民二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08-05-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孔国奇与张兴裕、裘百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国奇,张兴裕,裘百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萧民二初字第1106号原告孔国奇,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张兴裕,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裘百定,男,成年,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国奇诉被告张兴裕、裘百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国奇于200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国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国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孔国奇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八年五月九日书记员丁伟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