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鼓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08-05-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开封市通利液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焦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鼓民初字第287号原告开封市通利液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大鹏。委托代理人邢曙兵,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焦玉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通利液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焦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通利液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通利液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开封市通利液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袁红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