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上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08-05-0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罗时军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时军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上刑初字第14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时军。2008年2月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时军犯抢夺罪,于2008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泽文、田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时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罗时军在本市上城区吴山铭楼铭苑坊门口,从背后将骑着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陈某拉下车,强行夺取了陈某手中拎包,内有人民币7376元、诺基亚N73手机、信用卡等物。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辨认材料、案件相关证明材料、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罗时军应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时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罗时军在本市上城区延安南路肯德基门口准备抢些钱,后看见被害人陈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路过,就立即追上前去,在追至吴山铭楼大酒店铭苑坊门口时,被告人罗时军从背后将被害人陈某连人带车拉倒在地,并强行夺取了被害人手中的拎包,后迅速逃离了现场。被害人被抢后就立即追赶被告人并大呼“抢包”,吴山铭楼大酒店内的两名保安李某、杨某在听到呼声后就立即追赶出来,将已逃至高银街上的被告人罗时军抓获。被抢拎包(经估价价值人民币50元)内有现金7376元、诺基亚N73型手机一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944元)、皮夹一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0元)、楼外楼消费卡一张(卡号2002088、内有余额254.8元)、斯玛特服务卡一张(卡号×××6906、内有余额87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其在2008年2月5日下午从延安南路农业银行取好钱后骑电动自行车行至吴山铭楼大酒店铭苑坊门口时,被告人罗时军从背后右侧冲上来将其连人带车推倒在地,并强行从其怀里夺包,来回抢了几次后终将拎包抢走的事实。(2)证人李某、杨某的证言,证明在2008年2月5日下午14时30分许两证人见到被害人追赶被告人并大呼“抢包”,于是两人将被告人抓住的事实。(3)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涉案赃物被调取及发还的情况。(4)证明,证明被抢楼外楼消费卡、斯玛特服务卡中余额情况。(5)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对作案地点的辨认情况。(6)照片,证明涉案赃物的外观特征及被告人事先为抢钱准备的砖块的外观特征。(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8)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被抓获的过程。(9)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赃物的评估价值。(10)被告人第一、二次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对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时军犯抢夺罪的指控意见,经审理认为,其定性有误。抢夺罪和抢劫罪的最大区别之处在于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采用的是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或者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占有财物,而抢夺罪则是乘被害人不备而夺取;抢夺罪和抢劫罪中暴力的根本区别在于:抢夺其力是用在财物上,而抢劫的力是用在被害人的身上,其作用在于使被害人为避免身体伤害而放弃反抗或者无力反抗。本案中,被告人罗时军从背后将被害人陈某连人带车拉倒在地,并强行夺取了被害人手中的拎包,其力先作用在被害人的身上,使其摔倒无法继续骑车逃离,接着强行从被害人手中夺取拎包,在力量对抗中使被害人无力反抗或反抗不能。可见,被告人罗时军的行为方式和暴力作用符合的是抢劫罪特征,而非要求乘其不备的抢夺罪。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时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时军构成抢夺罪罪名不当。鉴于被告人罗时军系初犯,被劫财物也已被追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时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5日起至2012年8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枫人民陪审员 陆巧玲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