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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一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08-05-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孙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一初字第581号原告张某,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镜玉酒店职工。被告孙某,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0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庄春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