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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08-05-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石菊仙与朱调云、陈张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菊仙,朱调云,陈张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920号原告石菊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养娣。被告朱调云。被告陈张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菊仙诉被告朱调云、陈张荣房屋租赁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菊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菊仙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何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