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08-05-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石菊仙与朱调云、陈张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菊仙,朱调云,陈张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920号原告石菊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养娣。被告朱调云。被告陈张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菊仙诉被告朱调云、陈张荣房屋租赁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菊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菊仙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何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