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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08-05-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陕西富光纸业有限公司与西安九兴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富光纸业有限公司;西安九兴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陕西富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云峰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马喜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九兴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南洋国际**法定代表人盛建平,职务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富光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九兴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25元,由原告负担1762.5元。代理审判员  康晓钟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姜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