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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08-05-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高杰与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南殿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高杰,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南殿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620号原告杨高杰。法定代理人高恩刚,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南殿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杨君波,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高杰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南殿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土地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高杰于200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高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高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剩余25元诉讼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屈 蓉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冯薛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