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08-05-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曾祥玉与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曾祥玉;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939号原告曾祥玉,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周文海,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法定代表人霍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孙安衡、田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曾祥玉与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祥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雷 霆代理审判员 葛 峰代理审判员 康晓钟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