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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08-05-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冯英明与何根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058号原告:冯英明。委托代理人:孙丽琴,浙江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根福。本院受理原告冯英明诉被告何根福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后,原告冯英明于2008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胡雪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