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08-05-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冯英明与何根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058号原告:冯英明。委托代理人:孙丽琴,浙江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根福。本院受理原告冯英明诉被告何根福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后,原告冯英明于2008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胡雪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