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乐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8-05-0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秦某某、王某与王某某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秦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乐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4年8月生,汉族,学生。申请人秦某某(系原告母亲),女,1965年4月出生,汉族,下岗职工。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07)乐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某某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秦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7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175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以1750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乐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荣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