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08-05-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陕西天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陕西天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国奥中心18-H。法定代表人雒雨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力群,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小晟,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4号。负责人吴元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佐,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西安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天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3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3967.5元。辅助费264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万民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熊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