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08-05-0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高老庄食府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高老庄食府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南路172号综合批发市场大停车场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刘小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龙斌,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高老庄食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北路271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高老庄食府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1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50.50元,辅助办案费3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师敏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