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长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08-05-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董忍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西祝村村民委员会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忍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西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董忍记。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西祝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余良,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郭杜街办西祝村村委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杜街办西祝村村委会七日内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杜街办西祝村村委会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新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