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武侯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08-05-3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原告罗崇林与被告成都航云物流有限公司、袁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崇林,成都航云物流有限公司,袁玖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249号原告罗崇林。被告成都航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南桥村*组。法定代表人袁玖。被告袁玖。原告罗崇林与被告成都航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云公司)、袁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5日受理后,于2008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崇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航云公司、袁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崇林诉称,原告与航云公司、袁玖长期建立有租赁关系,由原告将自有货车出租于航云公司、袁玖使用,截止于2006年2月19日,航云公司、袁玖共计欠租金13549元,二被告并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354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航云公司、袁玖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航云公司与罗崇林建立了租赁合同关系,约定罗崇林将自有货车出租于航云公司使用,由航云公司每月月底支付租金。2006年2月19日,航云公司向罗崇林出具一份欠条,载明尚欠租金13549元,该欠条由袁玖签名后,加盖了航云公司公章,此款至今未付。另查明,袁玖系航云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上事实,有加盖航云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袁玖签名的欠条、成都工商经济信息中心查询通知单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袁玖作为航云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因此,该租赁合同关系应是罗崇林与航云公司之间建立的,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罗崇林按约履行了义务,航云公司应按约定支付租金。由于航云公司未对罗崇林主张支付租金及利息损失的事实提出异议,因此,本院对罗崇林要求航云公司支付租金13549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罗崇林要求袁玖支付租金及利息的主张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成都航云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崇林租金13549元及利息(利息从2006年2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驳回罗崇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元,由成都航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丽审判员 李成春审判员 岳 平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玲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