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法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08-05-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诉西安人民搪瓷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法执字第486号原告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诉被告西安人民搪瓷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院(2004)西民四终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人民搪瓷厂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人民搪瓷厂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西安人民搪瓷厂的租赁费7403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