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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08-05-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旭岭与盛燕山、岳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岭,盛燕山,岳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王旭岭,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盛燕山,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不祥。被告岳福军,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岭与被告盛燕山、岳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200元。审 判 长  尤 骥代理审判员  康晓钟代理审判员  葛 峰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庆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