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08-05-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毛武勇与郑碎法、梅芬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武勇,郑碎法,梅芬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039号原告毛武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生国。被告郑碎法。被告梅芬媚。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武勇与被告郑碎法、梅芬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毛武勇于200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武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武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35元,合计1,0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