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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图民二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08-05-3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图们市恒昊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与李风珍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恒昊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李风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二初字第249号原告图们市恒昊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图们大路12-3号。法定代表人郁秀丽,经理。委托代理人邰鸿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风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恒昊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诉被告李风珍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0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恒昊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图们市恒昊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伟华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