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二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08-05-3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与余利军、丰丽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余利军,丰丽慧,余卸祥,汪春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258号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代表人余友来。委托代理人戚红霞。被告余利军。被告丰丽慧。被告余卸祥。被告汪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诉被告余利军、丰丽慧、余卸祥、汪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清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