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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二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08-05-3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与余利军、丰丽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余利军,丰丽慧,余卸祥,汪春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258号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代表人余友来。委托代理人戚红霞。被告余利军。被告丰丽慧。被告余卸祥。被告汪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诉被告余利军、丰丽慧、余卸祥、汪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清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