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08-05-30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钱文光、聂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钱文光,聂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5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法定代表人:蔡璐。委托代理人:盛方。被告:钱文光。被告:聂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被告钱文光、聂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于200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71元,减半收取1183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郁益民审 判 员 祖国宏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