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08-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颐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金华凯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颐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凯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杭州颐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小荷。委托代理人:邵芝华。被告:金华凯讯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美湖。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颐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凯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颐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颐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颐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杭州颐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亦波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人民陪审员 史 洲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