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08-05-3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沈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908号原告:沈某。被告:陈某甲。原告沈某为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8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诉称,双方于2001年10月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后陈某甲生活习惯不好,又玩电脑,影响夫妻感情,有时还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已没有感情可言,故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解除沈某与陈某甲的婚姻关系,女儿陈某乙由沈某抚养,陈某甲每月负担女儿教育费、抚养费1000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陈某甲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陈某甲辩称,平时本人是比较喜欢玩电脑,个人生活习惯也不好,今后会改正不良生活习惯,但是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沈某与陈某甲自行相识、相爱,××××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后因陈某甲喜欢玩电脑,个人生活习惯不好等产生矛盾。2008年5月,沈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沈某与陈某甲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然婚后曾因家庭等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双方只要在今后能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陈某甲给予沈某更多的关心,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沈某与陈某甲还是可以和睦相处的,因此,现沈某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