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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08-05-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旭岭与滕晓锋、岳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旭岭;滕晓锋;岳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王旭岭,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滕晓锋,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不祥。被告岳福军,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岭与被告滕晓锋、岳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2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162.5元。审 判 长  尤 骥代理审判员  康晓钟代理审判员  葛 峰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庆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