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08-05-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武侯彪与杜晓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侯彪,杜晓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武侯彪,男,汉族,1951年8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委托代理人吕美荣,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边社平,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晓明,男,汉族,1955年7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车兆基,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武侯彪诉被告杜晓明合伙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侯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11元,由原告减半承担7755.50元。审判员 ���王万民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