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林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08-05-3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鞠某与马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鞠某;马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林民初字第335号 原告鞠某,男,48岁,个体户,住林西县。 被告马某,女,年龄不详,个体户,住林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诉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福明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则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