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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林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08-05-3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鞠某与马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鞠某;马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林民初字第335号 原告鞠某,男,48岁,个体户,住林西县。 被告马某,女,年龄不详,个体户,住林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诉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福明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则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