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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麟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08-05-3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德元与石永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88号王某某与石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7年1月30日作出的(2006)麟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王某某于2007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某某外出打工,无可供执行财产。2008年5月30日,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麟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瑞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