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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08-05-30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571号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机松。委托代理人:姚海兴。委托代理人:陈明军。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高红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70元,减半收取66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6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