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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西民二终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08-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西安曲江大雁塔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王君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西民二终字第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雁塔商业广场(北广场)D栋房屋。法定代表人王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笪祖明,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曲江大雁塔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广场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顾育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耀秀,女,1979年12月25日,汉族。原审被告王君,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安航洲,无业。原审被告张利君,无业。(系安航洲之妻)上诉人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特殊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7)雁民初字第2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西安曲江大雁塔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为2050元,由上诉人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王 泉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