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平民二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08-05-29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王永强与林书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强,林书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平民二初字第740号原告王永强,男,1958年9月21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窦永俊,女,平度新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书栋,男,1967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强撤诉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王永强负担。审判员 满文杰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顺刚